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使用AI技术生成他人声音是否构成侵权?(以案释法)

时间:2024-10-10   访问量:1404 来源:中国经济网

【案情】

原告殷某,作为知名配音演员,近期惊觉其独特嗓音竟被AI技术复刻,并在被告某科技公司运营的平台上公然销售。对此,殷某毅然将某科技公司、某软件公司及某文化公司等一并告上北京互联网法院,指控其行径严重侵犯了其声音权益,要求立即停止侵权、公开致歉,并赔偿由此带来的经济与精神双重损失。各被告则纷纷否认侵权指控。某科技公司辩解称,平台所售声音产品均有合法渠道,源自被告某软件公司。而某软件公司则声称,其使用的声音素材源自被告某文化公司。某文化公司则进一步主张,其与原告曾有合作,约定由原告录制的作品著作权归其所有。

法院经过细致审理后认定,鉴于某软件公司仅采用原告个人声音开发了涉案的文本转语音产品,该AI声音在音色、语调、发音风格等方面与原告原声高度相似,足以引发公众对原告身份的直接联想,构成对原告声音权益的实质性利用。因此,本案所涉AI声音应纳入原告声音权益的保护范畴。同时,法院指出,尽管某文化公司享有录音制品的著作权,但这并不涵盖授权他人对原告声音进行AI化处理的权利。在未经原告明确同意的情况下,某文化公司擅自授权某软件公司进行AI化处理,显属侵权行为,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。最终,法院判决某科技公司、某软件公司向原告致歉,并由某文化公司、某软件公司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5万元。

【说法】

我国民法典开创性地将人格权独立成编,并明确将“声音”纳入保护范畴,参照肖像权的相关规定予以保护,彰显了立法对人格权益全面尊重与保护的坚定立场。声音作为个人独特的身份标识,具有强烈的人身专属性,任何未经许可的利用均可能构成侵权。值得注意的是,对录音制品的授权并不等同于对声音本身AI化使用的授权。随着AI语音合成技术的飞速发展,声音被随意收集、合成、模仿乃至篡改的风险日益加剧。本案判决为新兴业态与技术的发展划定了清晰的法律边界,既保护了个人声音权益不受侵犯,又体现了鼓励技术创新与应用的司法智慧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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